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注: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发电设备。
一级负荷重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以采用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注:二级负荷电源要求尽可能两回线路配电,对两回线路电源的来源没有特殊要求。
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3.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6.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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