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走道是疏散时人员从房间内至房间门,或从房间门至疏散楼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室内走道。
在火灾情况下,人员要从房间等部位向外疏散,所以,疏散走道是疏散的必经之路,通常为疏散的第一安全地带。
一般要求: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并按有关要求设置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设施。
(三)火灾应息照明和硫散指示标志
建筑物发生火灾,在正常电源被切断时,如果没有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受灾的人们往往因找不到安全出口而发生拥挤、碰撞、摔倒等;尤其是高层建筑、影剧院、礼堂、歌舞厅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发生火灾后,极易造成较大的伤亡事故;同时,也不利于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抢救伤员和疏散物资等。因此,设置符合规定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十分重要的。
1、设置部位
(1)单层、多层公共建筑,乙、丙类高层厂房,人防工程和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以及避难层(间)。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5)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公共建筑、人防工程和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
2)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
3)人防工程的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处。
2、设置要求
(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低于0.5Lx,人防工程为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濡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拥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lm以下的墙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4)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嫩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应急照明和琉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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