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灭火器维修
灭火器的检查及维修分为巡检维修及定期维修两种情况:
一、巡检维修:
1、各单位应对灭火器及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和定期巡检,检查记录应保留待查,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日常及定期巡检制度,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根据GB50444要求,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于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基本检查内容及要求如下:
检查和内容 | 检查记录 | 检查结论 | |
配置检查 | 1.灭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图表规定的设置点位置 | ||
2.灭火器的落地、托架、挂钩等设置方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安装后是否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并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 |||
3.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朝外,并且器头宜向上 | |||
4.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朝外,并且器头宜向上 | |||
5.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包括可燃物的种类和物态等,是否发生变化 | |||
6.灭火器是否达到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 | |||
7.灭火器是否达到报废条件和报废期限 | |||
8.室外灭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 | |||
9.灭火器周围是否存在有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 |||
10.灭火器箱是否上锁,箱内是否干燥清洁 | |||
11.特殊场所中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完好 | |||
外观检查 | 12.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无残缺,并清晰明了 | ||
13.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无残缺,并清晰明了 | |||
14.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是否未损坏或遗失 | |||
15.灭火器的简体是否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简底和焊缝)、泄漏 | |||
16.灭火器喷射软管是否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 |||
17.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 | |||
18.灭火器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并且无松动、脱落或损伤现象 | |||
19.灭火器是否未开启、喷射过 |
2、日常及定期巡检中,如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3、日常及定期巡检中,如发现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情况,应及时送至灭火器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注:本文所述的灭火器生产企业,是指灭火器的原生产厂家,本文所述的授权维修机构,是指灭火器的原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机构,以下同。
二、定期维修:
根据GB50444要求,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即使定期巡检正常,也应及时送至灭火器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首次维修时间及后续维修间隔期限如下:
灭火器类型 | 维修期限 |
水基型灭火器 | 出厂期满3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
干粉灭火器 | 出厂期满5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
洁净气体灭火器 |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第二章 灭火器报废
和灭火器维修类似,灭火器的报废,也包括日常及定期巡检报废及定期报废两种情况。
一、定期巡检报废:
GB50444和GA95均规定了灭火器需要报废的情形,在灭火器的日常和定期巡检中,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根据GB50444要求,以下情况应予以报废:
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 年月,包括铭牌脱落, 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简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2、根据GA95要求,以下情况应予以报废:
7.2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气瓶(简体)被火烧过;
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气瓶(简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简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简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I)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二、达到报废期限报废:
灭火器自出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须报废(即使未曾使用过也必须报废):
1、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6年;
2、干粉灭火器--报废期限10年;
3、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10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报废期限12年。
三、达到报废期限的灭火器,其筒体、灭火剂、配件等,均不能再次使用,应按相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灭火器药剂的有效期
灭火剂的有效年限
我们所说的灭火剂有效期,通常是指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要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或者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后继续使用:
1、喷放过的灭火剂,以及达到报废年限灭火器的灭火剂,不得回收使用。
2、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剂,如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等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并应保持检验记录。
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各厂家成分有别,应遵行各厂家规定。
第四章 其他
一、灭火器报废或更换,应遵行等效替代的原则:
灭火器报废后,新配灭火器的规格、型号、数量、设置位置等均应与原灭火器一致。当需要改变时,应注意灭火种类、温度适用范围与原灭火器一致,同时灭火级别、配置数量等均不得低于原灭火器。
二、更换或维修灭火器时,为了保障配置场所的安全,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的1/4。超出时,应当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用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能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三、检查、维修、更换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如有变更,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复核计算。
四、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报废和更换,应同时满足灭火器产品标识要求,部分特殊型号的灭火器,厂家可能有更严格的要求。
五、本文所述的灭火器,并不适应于简易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属于自愿性配置的消防器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不能用简易式灭火器代替,简易式灭火器不可重复充装使用。
第五章 疑难探讨
一、灭火器送修时,灭火剂能否回收使用?
不同的灭火剂,处置方式不一样:
1、水基型灭火剂:
目前尚没有合适的检测方式,一般的维修站点也没有检测能力,因此通常达到维修期限后直接更换。
必须说明的是,更换时必须使用灭火器原生产厂家提供的同等规格型号的灭火剂,不能用其他水基型灭火剂代替。
2、干粉灭火剂:
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剂,如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等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并应保持检验记录。
3、洁净气体灭火剂:
洁净气体灭火剂造价较高,也不允许随意排放,在检测合格的前提下,可以重复使用。
4、二氧化碳灭火剂:
二氧化碳灭火剂价格低,通常是直接更换,没必要重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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