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型消防站简介
2015年,公安部消防局立足全国社会面火灾防控现实斗争需要,结合重点单位、社区消防工作实际,全面推广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动作为,依靠党委政府,投入专项经费,出台规范文件,迅速推进微型消防站建,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消防安全巡查队、消防知识宣传队和灭火救援先遣队“三队合一”的基层消防工作新格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微型消防站建设的相关要求,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 58号)以及《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市政府2014年第21号令)等有关精神,结合上海实际,上海市消防委出台了《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沪消防委(2015) 50号)、《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沪消防委(2016) 29号),探索创新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全面升级单位、社区现有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宜传培训、扑救初起火灾等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建设范围
根据《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明确下列地区应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
(1)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
(2)己组建消防工作站的居委会。
(3)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居民小区物业单位。
(二)建设标准
1.场地
属于建设范围内的行政村、居委会、小区物业等社区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办公场所,设置人员值守、消防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人员
社区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不少于6人,设站长、5名以上接受基本防火、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消防员。
3.装备配置(表1-5-4、图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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