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从型式上来看,属于固定式自动灭火系统,但其在灭火原理上又和传统的三大固定式灭火系统(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完全不一样,存在其独特性。今天要谈的七氟丙烷系统(FM200系统)属于气体灭火系统的一类,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灭火高效,也是我们在维保交付过程中最为常见的气体灭火系统。
01关于系统维保频次和内容
有很多客户对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维保频率和维保内容存在疑惑和不解,那我们应该能准确回答客户!
关于维保频率,七氟丙烷系统维保频率应为每季度一次,行业内俗称季检。这个频率是有法规依据的: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8.0.7条规定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
关于维保内容,每次季检时主要是做巡检、核查以及报警系统的单点测试等工作,不做联动测试工作。但每年的4个季度中,应选取1个季度做年度测试。
按照《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8.0.8条规定:每年应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并按本规范第7.4.2条规定进行1次模拟喷气试验。
模拟启动试验即系统的联动测试,分为手动模拟启动试验和自动模拟启动试验两种,该两种试验均应该做。
至于模拟喷气试验即为行业内俗称的模拟试喷(该条按规定是要做的,但鉴于实际情况——模拟喷气试验的费用不低且对现场运行存在一定的影响,因此大多数客户并不采纳、执行。建议大家可以在每三年一次的气瓶定检时向客户推荐试喷方案,既能节省费用亦能验证系统喷洒的可靠性)。
七氟丙烷系统模拟喷气试验不应采用七氟丙烷灭火剂,宜采用氮气,也可采用压缩空气作为试验替代药剂。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充装压力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参与模拟喷气试验的气瓶应为气瓶总数的20%,但不得少于1个。
02关于系统设置盲区的完善性建议
我们的同事在很多项目上或许都遇到过这种情况:项目现场有部分场所没有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我们自己又感觉这些场所好像应该设置(尤其是配电房等场所),犹豫不决,不知该如何向客户准确建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3.9条文如此规定: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²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以上8点中,1-7点所涉及的场所已经定义得很明确,基本不用操心,初建时都会配套设置气体灭火系统。那么第8点中“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定义得高度概括,确实让人不易准确理解、判断。
GB50016-2014对该条文有作如下解释:“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
如此一来就很清晰了,哪些重要设备室一旦发生火灾如不能及时扑灭将会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
1.工厂的高配房、低配房、IT机房及其UPS房、核心环保设备控制室、控制生产的智能中央控制屏、高度自动化的核心设施房等;
2.研发中心的高配房、低配房、柴油发电机房、IT机房及其UPS房、核心电子实验室、变频器室等;
3.商业体&办公楼的高配房、低配房、IT机房及其UPS房等;
4.医院的高配房、低配房、柴油发电机房、IT机房及其UPS房、医学影像设备控制室等;
5.学校的高配房、低配房、IT机房及其UPS房等;
6.银行的高配房、低配房、柴油发电机房、IT机房及其UPS房等。
以上这些场所一旦因火灾未能及时扑灭而中断运行,则一定会严重影响客户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因此,上述场所如未配置气体灭火系统,请务必书面向客户提完善性建议和方案!
分享一个真实案例:2021年1月2日晚7时多,我的一个位于松江工业区的客户,高配房母排开关柜突发电气火灾,因现场未设置任何自动灭火系统,导致火势不受控,最终引发全厂停电,造成重大停产损失和行政处罚,对企业形象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该项目自2019年1月进场以来,我们已多次向客户书面反映这一设计盲区及安全隐患,并提供完善性的建议及方案。最终因客户的侥幸心理以及对安全的敬畏之心不足,一直不予采纳,最终酿成祸事。
03已设置的系统是否合规?
很多业主单位存在这样的情况:IT机房建造之初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了七氟丙烷系统。该机房运行一段时间后又扩大了一部分空间,但是七氟丙烷系统并未随之做相应的扩容改造。以上情况如果出现在我们服务的客户中且发生在我们的服务期内,那我们肯定会按规做配套改造。如果以上情况出现在我们承接项目之前,且我们客户方的消防设施负责人也不知道这个事,那该怎么办?因此,在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新项目首次进场时,我们还是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设计浓度并准确核算药剂量,从而帮客户规避风险。
针对以上,我再分享一个真实案例:一家全球顶级的移动通讯制造商,其在浦东张江高科有一处高频通讯实验室(我们并不是它的消防维保方)。其位于二楼的IT主机房设置了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气瓶到了定检期需送检,由此邀请我们去看现场。进入IT机房后,我看了七氟丙烷气瓶的制造商铭牌,当时隐约感觉到气瓶药剂的实际充装量不足以保护这么大的防护区。经现场测量防护区尺寸并核算后,确实少了60%左右的药剂。后经询问业主的工程部经理才得知该IT机房在2年前有过一次扩大装修,当时没有人意识到七氟丙烷系统也需要扩充。
这个案列也侧面反映其消防维保单位不负责任或专业度不够,更是给我们活生生地上了一课!
我们在部分客户处还碰到过这种情况:气体防护区(大多数是IT机房)设置在建筑物中间,由轻钢龙骨内外挂石膏板组成隔墙,且机房顶部设置活动天花吊顶(尤其是松松垮垮的矿棉板,一根食指都能轻松顶开),但是天花顶内又没有可燃物和电气线路。其设置的七氟丙烷系统,只计算了地板至天花板之间所需的药剂量。
如此一来,火灾时高压药剂喷洒的瞬间,机房内压会瞬间显著增大,活动天花板非常可能会被推开、掀开。那么就会有一部分药剂流失到吊顶上方,造成药剂的实际分布浓度达不到灭火浓度,从而影响灭火效果,甚至不能扑灭火灾。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及时向客户提供整改建议和方案:要么对吊顶做固化改造,实现固定天花。要么把吊顶上方的空间看作气体防护区的一部分,依规对七氟丙烷系统做扩容改造,从而帮客户消除设计隐患。
04是否存在实际药剂量超规充装?
我们平时在交付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刚接手的七氟丙烷系统是否存在药剂量超量充装的情况。因为很多施工总包单位对气体灭火并不懂,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更是不懂,消防分包工程公司对气体灭火系统也是一知半解,部分消防工程公司为了提高工程总造价会对七氟丙烷系统的气瓶超量充装。
很多客户会觉得:药剂充得越多越好,灭火时更加可靠、高效!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3.6条明确规定: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章节也明确规定了各类型的气体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1.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2.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3.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也就是说以上三大类型的气体防护区,其七氟丙烷系统的最大药剂充装量所对应的实际应用浓度依次不得超过11%、9.9%、8.8%。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3.3.6条所作的规定,目的是限制随意增加灭火使用浓度,同时也为了保证应用时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因为七氟丙烷药剂有2个重要的参数:
1.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观察不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大浓度。该数值为9%。也就是说实际应用浓度≤9%的话,当药剂全部喷洒到防护区且有人在防护区内,也不会导致人员出现生理反应。通俗地讲,七氟丙烷药剂9%的实际应用浓度是最极限的安全浓度了!
2.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能观察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小浓度。该数值为10.5%。也就是说实际应用浓度≥10.5%的话,当药剂全部喷洒到防护区且有人在防护区内,一定会导致人员出现生理反应。
或许有人会问:“如果9%<实际应用浓度<10.5%会对人体产生怎样的影响?”坦白的说,这个问题我无法准确回答,只能说这个浓度区间不属于可靠的安全地带,只能算作是缓冲地带。对于身体素质好的人或许没啥实际反应,对于身体素质差的人就不好说了。
05气瓶定检周期
关于气体灭火系统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界定,刚颁布的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9.3章节、以及仍在有效期的TSG R0006-2014第7.4章节都给出了明确规定:气体灭火系统气瓶自出厂之日起,每三年定期检验一次(对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高压二氧化碳系统均适用)。以上五个部分的简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后期会继续分享其他系统的维保交付心得。
消防灭火系统用的气瓶如何做定期检测?
有消防百事通的网友问,气体灭火系统装置如何定检?在哪里检测?是不是需要清空药剂重新充装?
在今年颁布的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里对此有明确规定。
9.1定期检验含义气瓶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气瓶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9.2基本要求(1)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并且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2)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的检验工作,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入员资格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3)检验前,应当确认气瓶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消防的要求,对瓶内残气、残液进行回收和处理,确保检验工作的安全;(4)应当对气瓶和瓶阀逐只进行检验,对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以前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予以更换,及时、真实地填写检验记录,并且出具定期检验报告;(5)在气瓶表面涂敷颜色标志、检验机构名称、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和检验合格标志等;
(6)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
(7)依据充装使用单位申请,由气瓶检验机构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安全评估,并且对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8)完成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和上传有关检验结果的数据,检验结果数据也可以由使用单位上传。
9.3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表9-1执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车用气瓶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
已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的充装单位检验的自有产权燃气气瓶,如果充装单位在定期检验周期内为每只气瓶购买了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并且能够履行维护保养职责,在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书面告知后,可以由充装单位根据气瓶安全状况确定定期检验周期或进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的安全评估,但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气体质量和气瓶的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检验周期;低温绝热气瓶检验中发现气瓶绝热性能存在问题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气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维护或者修理。
9.4异常情况的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定期检验:
(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2)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投入使用的;
(3)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的;
(4)气瓶相关标准规定需要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9.5气瓶报废处理气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废:(1)气瓶或者瓶阀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2)车用气瓶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3)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复的。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检验机构评估合格后应当给出延长后的使用年限。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时应当进行气瓶耐压试验。对于安全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瓶体上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以及检验机构名称。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按照表3-5的规定确定设计使用年限。
9.6气瓶检验前处理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当对瓶内残液、残气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液、残气应当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3)气密性试验前,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应当经过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和液化二甲醚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应当经蒸汽吹扫或者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不损坏电子识读标志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9.7检验项目和要求
(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U的规定,检验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气瓶应当逐只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制造厂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修理的瓶阀,均应当予以报废;
(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瓶阀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4)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和爆破片装置(例如有泄漏、损坏或者气瓶下次检验日期超出瓶阀设计使用年限的阀门或者爆破片装置等),应当进行更换,检验机构或者充装单位不得修理气瓶阀门和爆破片装置、更换阀门内件。
9.8检验记录和报告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对检验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格式见本规程附件V)。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9.9消除使用功能处理(1)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2)进行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应当对所处理的气瓶逐只进行记录,并且每年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
9.10禁止性要求
(1)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
(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需要注意: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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