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地级市,一住宅项目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第一次验收,验收部门未通过,提出了若干需要整改的问题,开发商委托我们单位负责整改,以便整改合格后再申请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时其他问题均已解决,验收部门针对第一次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再次提出了质疑。
第一个问题,没有形成环形车道。
该项目情况如下:
开发分为两期,A、B栋各一期,每栋6个单元。其中A、B栋中间的道路共用,作为消防车道的一部分。现在A栋已经修好准备交付,B栋刚刚动工,图中斜线阴影区域为正在修建的部分。由于中间共用车道还未完成。所以形成不了环形车道。
我们找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1.2条,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用该条规范条文给验收部门解释,两个长边的消防车道已经形成,符合建规要求。现在确有困难,无法马上形成环形车道,但是二期建好以后会形成。
第二个问题,二楼的商业服务网点疏散通道最小宽度只有1.06m,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最小疏散宽度1.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按照建规要求,确实达不到最小宽度要求。我们找出另一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16) 6.2.3-b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1.10*95%=1.045m。1.06m显然在误差范围以内。
最终验收相关部门采纳了上述两条解释,消防验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