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或总储最大于5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单堆容量大于2000m3或总储量大于10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区;总储量大于100000m3的甲、乙类气体储罐区;单罐容最大于200m3或总储量大于500m3的液化烃储罐区。
3)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电信建筑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1./s的其他公共建筑.
(3)除本条(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v)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