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并具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本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
(2)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公司技安科和保卫科共同审核,经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批.
(3)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持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司技安科和保卫科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惫见,经集团公司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集团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若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